擬答
(一)實施都市更新之目的:
1.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2.復甦都市機能。
3.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
4.增進公共利益。
(二)實施都市更新之流程:
1.劃定更新地區。
2.擬定、審議、公告、實施都市更新計畫(配合變更都市計畫)。
3.擬定、審議、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4.選定實施者。
5.擬定、審議、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配合變更都市計畫)。
6.擬定、審議、核定權利變換計畫。
7.申請建築執照、施工。
8.竣工後分配、接管、移轉土地及建築物。
9.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及備查。
(三)實施都市更新之困難:
都市更新之工作牽涉萬端,是一項龐大且複雜的事業,其推動除須仰健全法令制度及多方面的協調與配合,更應瞭解為何目的更新及為誰更新,方能使得都市更新事業選擇適當地區,採取適當手段,獲致最大效益。目前所遭遇之問題可歸納公、私部門分析:
1.公部門方面:
(1)政府力量有限:
都市更新的工作牽涉萬端,需要多方的協調、整合,但由於主管機關的人員有限,組織層級亦偏低,以此有限之人力與層級處理繁重之更新工作往往力不從心,造成許多更新工作在規劃推動與成效延續上均有困難。
(2)更新區位之遴選不符所需:
近年來都市更新辦理地區之遴選,多以地區窳陋程度為主要考量因素,傾向強調建物結構與都市景觀之改善,忽略可居住性之營造與社區人文關係之強化。
(3)土地及地上物取得困難:
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最大之優點在可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且政府可掌握大多數的土地以充分支配,依照更新計畫實施重建;然以此種方式實施更新,事先必須籌措鉅額的補償費用,造成政府沈重之財政負擔。
(4)獎勵民間參與之困境:
民間開發業者之參與上,由於更新地區土地權屬複雜,以致協調不易、土地取得困難,而政府卻未能給予適當獎勵或協助配合措施,致使民間業者卻步,投資意願低落。
(5)缺乏完善社會計畫:
更新重建區原住戶的安置工作,更是更新工作最困難與最重要的;綜觀過去更新工作之推動與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均未明示拆遷戶安置的責任歸屬,政府亦未提供相關的配合或補助措施,使得更新事業難成大就。
2.私部門方面:
(1)土地權利人整合不易:
①實施者之成本因此提高:
更新區內產權複雜,權利關係人彼此間協調原本就不容易,甚至民眾趁機提出不合理之要求或擺出堅決不妥協之姿態,使得更新工作時程延宕,造成開發商成本上的負擔。
②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
大法官 709 號解釋指出宣告「土城大慶信義福?」、「文林苑」、「文山區萬隆段」等 3件都更案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③更新事業概要十分之一同意比率不符民主:
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的規定,不符民主及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④相關資訊未能公開透明與尊重: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2)審查程序冗長:
過去許多參與更新投資之業者,對於更新計畫報告書的審查時程方面多表不滿,對於建商而言,時間便是成本,因為時程延宕所造成的利息負擔是相當沈重的。
(3)金融貸款問題:
更新事業龐大複雜,其所需之資金不論對公私部門而言,均是一項沈重之負擔。
(4)政府未能提供實質幫助:
過去政府於民間進行更新事業時,僅能消極地站在協調、督導的立場,對於業者在更新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並無任何積極性的協助措施,特別是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與拆遷戶之安置問題上,業者所得到之協助缺乏。
都市更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