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8年 民法物權編(二)

二、甲將 A 地設定典權於乙後。試問:甲得否在典權存續中,復將 A 地設定下列物權於丙?
(一)抵押權(13 分)
(二)地上權(12 分)

擬答

(一)設定典權後得再設定抵押權:

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與抵押權係不移轉占有,供擔保債務之履行而設之擔保物權,其性質並非不能相容,故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準此,本題甲將 A 地設定典權於乙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甲得在典權存續中復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

(二)設定典權後不得再設定地上權:

依司法院院字 192 號解釋見解,典權為用益物權,得占有典物而為使用、收益,具有排他性,故出典人就典物設定典權後,不得再設定與之有相同內容或相牴觸之物權,而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其性質同為用益物權,其權能之行使必須支配標的物,與典權有所牴觸。故本題甲將 A 地設定典權於乙後,甲不得在典權存續中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

相關法條
民法§832、860、882、司法院院字 192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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