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8年 民法物權編(一)

一、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比鄰,甲誤拿丙之木料及樹苗,在 B 地上興建成和式 C 屋,種植成 D 大樹。試問:C、D 所有權誰屬?丙對甲、乙得分別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擬答

(一) C 屋屬於,其理如下:

1.基於標的物特定原則,土地與房屋各係獨立之物,故本題甲以他人(丙)之木料興建成房屋係屬於「加工」而非「附合」,合先敘明。

2.依民法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二) D 大樹屬於乙,其理如下:

1.依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本題情形, D 大樹種植於 B 地,尚未分離,屬於 B 地之構成部分;又 B 地屬於乙,故 D 大樹為乙所有,至於其樹苗屬於何人、種植者為何人,在所不問。

(三)丙對甲、乙得分別主張之權利如下:

1.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如下: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就丙之樹苗而言,依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及包括前述加工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故丙得請求甲返還樹苗所有權之價額。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題旨甲誤拿取丙之木料及樹苗在 B 地上興建成 C 屋及種植成 D 樹,係甲之過失行為致丙喪失所有權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依前開規定,丙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丙得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就樹苗所有權之喪失而言,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添附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前以論及。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必須具備民法第 179 條所定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得請求。如前述,甲誤拿丙之樹苗在 B 地上種植成 D 樹,致乙因添附取得樹苗之所有權,丙因而受損害,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惟如乙雖因添附取得樹苗所有權,倘取得樹苗所有權不符乙之主觀利益時,依學說見解屬強迫得利之情形,應認為所受利益不存在,乙免負返還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66、179、184、8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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