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5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如何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二種文件及方式供購屋人參考?如有違反應受處分之規定為何?試依公平交易法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應以書面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供購屋人參考:

1.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及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係屬重要交易資訊,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本於資訊透明、信實服務之宗旨,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不應隱瞞該等重要交易資訊。故仲介業者於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該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及其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等重要交易資訊,已構成欺罔行為,倘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

(二)違反時之處分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21 條、第 23 條至第 25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相關法條
公平§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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