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3年 土地法規(一)

一、何謂預告登記?何謂禁止處分之登記?試比較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預告登記之意義:

1.指權利人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以限制登記名義人對於土地權利一部或全部處處分權之登記。

2.依土地法79-1條,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二)禁止處分登記之意義:

1.指法院或政府機關等行政機關為公務之需,基於職權依法以函囑登記機關之方式,對於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2.例如:稅捐保全之禁止處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禁止處分等行政處分。

(三)預告登記與禁止處分登記之比較:

1.行使主體、登記方式不同:

(1)預告登記是由登記名義人提出同意書交由請求權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限制登記。

(2)禁止處分登記是由法院或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

2.登記效力不同:

(1)預告登記效力,對登記請求妨礙者無效,但對登記之請求無排除之效力。登記名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之處分係相對無效。

(2)禁止處分效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規定:「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➁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➂公同共有繼承。

➃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相關法條
土法§79-1、土登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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