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原地價」?「原地價」在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作用為何?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原地價:
原地價即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二)「原地價」在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作用:
原地價為核計土地增值稅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即土地增值稅之稅基)之依據。
(三)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之原地價: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相關法條
平權§38、土稅§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