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一筆建築基地,因故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丙對該地具有潛在購買慾望。不久該地被劃入 A 市某公辦市地重劃地區內,該市乃依法公告若干土地權利禁止或限制事項(例如禁建),但對此事項亦有例外規定,其內容為何?又,甲倘若於其地被劃入該市地重劃地區內之後、公告禁建之前已依法取得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建築者,其施工中建築物之處理內容為何?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法規之規定,分別說明乙不動產經紀人應如何向丙為解說該地所涉上述兩項問題之相關內容?(25 分)
擬答
(一)重劃土地禁止或限制事項及例外:
1.禁止或限制事項: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2.例外規定:
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59條第一項(即上開規定)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1)土地繼承登記。
(2)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5)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6)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7)抵押權讓與登記。
(8)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二)施工中建築物處理規定:
市地重劃區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1.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2.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相關法條
平權§59、市重辦法§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