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後,在那些情況下,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可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另請詳述其與辦理土地複丈過程,登記機關可逕行辦理更正之情況有何差異?(25 分)
擬答
(一)可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登記情形:
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二)土地複丈可逕行辦理更正之情形:
1.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2.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相關法條
土法§69、地測§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