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丁得否向甲主張其立體停車場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抑或丁得否請求甲購買立體停車場越界占用之土地?(25 分)
擬答
(一)如丁發現甲興建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後不即提出異議,即不得向甲主張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
1.依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本題丁得否向甲主張其立體停車場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應檢討之要件如下:
(1)越界建築人須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題示甲係 A 地所有人,在 A 地上興建立體停車場。
(2)越界者須為房屋:如係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依第 796 條之 2 規定,亦得準用第 796 條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均得以準用。
(3)須逾越地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如全部房屋建於他人土地,則無本條之適用。題示甲興建之立體停車場僅越界 10 平方公尺。
(4)越界建築人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依題示情形,甲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
(5)須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
2.結論:
立體停車場依第 796 條之 2,得準用第 796 條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題示鄰地所有人丁申請鑑界,始發現甲的立體停車場有越界 10 平方公尺之情事,如丁發現後不即提出異議,即不得向甲主張其立體停車場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僅得就其損害請求甲支付償金。至如丁發現後即對甲提出異議時,甲即不得主張準用第 796 條之保護,惟丁請求甲拆除時,甲得依民法第 796 條之 1,請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法院是否准許,則為法院之裁量權。
(二)丁得請求甲購買立體停車場越界占用之土地:
依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故如準用第 796 條之規定,丁不得向甲主張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時,丁得請求甲購買立體停車場越界占用之土地。
民法§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