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地權之基本條件與限制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地權之基本條件: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二)外國人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
1.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2.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按:現稱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3.前項規定,於土地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三)外國人取得土地用途之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外國人取得土地程序限制: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相關法條
土法§17、1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