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對於該抵押權應如何辦理登記?又,如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而原設定人於共有物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人應如何申請登記?(25 分)
擬答
(一)題旨抵押權之處置:
1.轉載原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2.移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1)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2)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二)原設定人於共有物分割後未取得土地時之處置:
1.應同時申請塗銷抵押權:
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2.通知抵押權人: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相關法條
土登§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