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二次) 土地法規(二)

二、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及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都市計畫法及土地稅法各有何規定?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使用限制:

1.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2.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3.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二)稅捐減免:

1.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2.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相關法條

都計§50、51、土稅§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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