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試問:(25 分)
(一)甲向銀行貸款,以其應有部分為銀行設定抵押權,於共有土地分割時,銀行之抵押權會存在在何宗土地上?
(二)共有土地分割時,各共有人於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請就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兩種情形分別說明之。
(一)甲向銀行貸款,以其應有部分為銀行設定抵押權,於共有土地分割時,銀行之抵押權會存在在何宗土地上?
(二)共有土地分割時,各共有人於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請就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兩種情形分別說明之。
擬答
(一)土地分割時,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之相關規定如下:
1.原則轉載: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此時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
2.移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1)權利人同意分割。
(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3.結論:
依上開規定,原則上本題銀行之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甲、乙、丙之各土地上,若銀行同意分割、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時,則該權利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土地上。
(二)各共有人於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點: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採「移轉主義」,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說明如下:
1.協議分割:
所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情形,其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係指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畢時起。
2.判決分割:
所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在判決分割情形,其性質上屬於形成判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係指共有物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起。
相關法條
民法§758、759、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