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土地稅法規(四)

四、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及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分別為何?房屋稅稅率又為何?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2.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3.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4.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5.房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房屋稅之稅率範圍: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最高不得超過 3.6%。

(3)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3%,最高不得超過 5%。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最高不得超過 2.5%。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 1/6。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法條

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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