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君已 95 歲高齡,持有達 60 年、面積 60 坪之建築用地乙筆,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為 250 萬元,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有價財產,甲君很想在生前將之贈與其唯一子女乙君,以節稅的觀點來看,甲君應該現在將土地贈與乙君,或待甲君百年後再由乙君繼承?試說明其理由。(25 分)
擬答
(一)贈與情形:
贈與稅之免稅額為 220 萬(以 109 年為例),今甲君將土地總公告現值 250 萬土地一次贈與,則其應繳納贈與稅 3 萬元,另受贈人乙君應負擔土地增值稅。
(二)繼承情形:
遺產稅之免稅額為 1200 萬(以 109 年為例),今甲君有土地總公告現值 250 萬之土地,由於近年土地公告現值以調漲至一定水平,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年之變動不大,日後超過 1200 萬元之機率不高,若待甲君百年後再由乙君繼承,則免繳納遺產稅;繼承人乙亦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採繼承方式移轉該筆土地較符合節稅之考量。
相關法條
遺贈§12-1、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