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何層級政府公告?是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抑或是其他委員會評定?並說明其依據事項。(25 分)
擬答
(一)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4.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二)依上開規定:
1.房屋標準價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2.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相關法條
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