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法規(三)

三、試依相關土地法律規定,敘明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標準為何?又徵收土地用途如有不同時,其補償地價標準是否亦有不同之情形?另相關法律對補償標準規定如發生競合時,如何適用?(25 分)

擬答

(一)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標準:

1.土地法: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下列之規定︰

(1)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2)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3)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2.平均地權條例:

(1)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2)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3.都市計畫法:

(1)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2)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4.土地徵收條例:

(1)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3)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4)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不同用途土地之補償地價標準:

1.一般用地: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三)補償標準規定競合時之適用原則:

1.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相關法條

土法§239、平權§10、都計§49、徵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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