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乙女是夫妻,育有丙男丁女。丙男長大後與戊女結婚生下 A、B 二子,又與己女同居生下 C 女,之後丙男因故死亡。丁女與庚男結婚生下 D 女。嗣甲男乙女感情不睦而訂立離婚協議書,並經二位證人簽名證明,但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若甲死亡,未立遺囑,請附理由說明其遺產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各若干?(25 分)
若甲死亡,未立遺囑,請附理由說明其遺產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各若干?(25 分)
擬答
(一)本題繼承人說明如下:
1.法定繼承人相關規定:
(1)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如下: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②兄弟姊妹。
③祖父母。
(2)配偶: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繼承人為乙、丁、A、B,說明如下:
(1)乙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本題甲乙訂立離婚協議書,並經二位證人簽名證明,但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未符合離婚之法定要件,雙方仍互為配偶。
(2)A、B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戊、C無繼承權:
依民法第 1140 條,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先於甲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其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又C女非丙之婚生子女,事後亦無準正、認領或收養之情事,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故僅A、B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3)丁有繼承權:
丁為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繼承權;又第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故 D 無繼承權。
(二)本題應繼分說明如下:
1.法定應繼分相關規定:
(1)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配偶之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說明如下:
①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②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1/2。
③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3。
④配偶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依上開規定,本題應繼分如下:
(1)乙之應繼分為1/3。
(2)A、B之應繼分為各 1/6。
(3)丁之應繼分為1/3。
相關法條
民法§1050、1138、1039、1040、1041、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