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6年 土地登記(四)

四、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有那些?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茲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契約書,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他項權利內容變更契約書、所有權交換契約書…等。

2.法院拍賣者應付權利移轉證明書。

3.法院判決者應付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4.和解或調解者應付和解或調解筆錄。

5.其他登記原因之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應負權利書狀:

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1.申請人為自然人者:

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若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應併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

2.申請人為法人時:

(1)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2)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3)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贈與稅等相關完稅證明。

3.印鑑證明,義務人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者免付。

4.其他,如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

相關法條

土登§34、37、40、41、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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