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試問:
(一)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 A 地,丁之抵押權是否受影響?(12 分)
(二)丁實行抵押權拍賣 A 地,甲、乙、丙之協議分割是否受影響?(13 分)
(一)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 A 地,丁之抵押權是否受影響?(12 分)
(二)丁實行抵押權拍賣 A 地,甲、乙、丙之協議分割是否受影響?(13 分)
擬答
(一)丁之抵押權,依民法第 824-1 條第二項說明如下:
1.原則:轉載
共有物之分割採移轉主義,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其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
2.例外:移存
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並保護其他共有人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1)權利人同意分割。
(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3.小結論:
本題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未經丁同意,丁之抵押權轉載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之上,不受影響。
(二) A 地回復共有關係:
1.依司法院大法官第 671 號解釋意旨,應有部分經設定抵押權後,再為分割時,該抵押權之執行標的係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
2.基於以上見解,丁實行抵押權後,將與乙、丙回復為整個 A 地之共有關係,由乙、丙、丁各持有應有部分 1 / 3。
相關法條
民法§824-1、釋字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