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信賴利益?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規定有那些?請列舉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信賴利益之意涵:
信賴利益係相對履行利益而言,指當事人締約而為交易上之討論、接觸、磋商一方當事人相信契約會成立因而產生一定之信賴關係、乃於締約前所準備之工作及交涉所付出之費用、但因後來契約不成立、無效或撤銷造成損害之不利益而可請求賠償之利益、屬消極利益。一般法律上認為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應小於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二)民法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1.錯誤表意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第91條):
表意人依民法88條及89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3.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民法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1)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2)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3)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相關法條
民法§91、110、113、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