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問:得申請土地複丈及建物複丈之情形(或原因)各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又,對於建物,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為何?請依同規則規定,一併申述之。(25 分)
擬答
(一)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二)得申請建物複丈之情形: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
(三)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
1.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者,即下列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相關法條
地測§204、25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