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2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遺產及贈與稅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之時價為準。請問土地、永佃權、典權及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者,如何定其價值?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二)永佃權:

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三)典權:

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四)地上權: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1.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2.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3.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4.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5.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6.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7.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8.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9.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相關法條

遺贈§10Ⅲ、遺施§3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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