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本應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在何種情形下,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其立法意旨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得免繕發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二)立法意旨: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本應發給權利書狀,是為土地權利人之權利亦是登記機關之義務。但為兼顧保護交易安全與地籍管理又避免浪費資源起見,爰以限制特定情形可申請免繕發書狀,其理如下:
1.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為避免浪費起見,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2.公有土地常有異動,方便管理,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3.共有物標示分割為辦理共有物所有權分割前之程序,為避免浪費起見,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相關法條
土登§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