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3年 土地登記實務(一)

一、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本應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在何種情形下,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其立法意旨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得免繕發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二)立法意旨: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本應發給權利書狀,是為土地權利人之權利亦是登記機關之義務。但為兼顧保護交易安全與地籍管理又避免浪費資源起見,爰以限制特定情形可申請免繕發書狀,其理如下:

1.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為避免浪費起見,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2.公有土地常有異動,方便管理,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3.共有物標示分割為辦理共有物所有權分割前之程序,為避免浪費起見,得申請免繕發書狀。

相關法條

土登§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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