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三人分別擁有A、B、C三筆土地,且甲於A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公司,乙於B地設定抵押權予戊銀行。今甲、乙、丙三人擬將A、B、C三筆土地辦理合併登記。請問程序應如何辦理?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要如何決定?又丁公司之地上權及戊銀行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其權利範圍應如何決定?(25 分)
擬答
(一)辦理程序:
1.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
(1)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2.本題情形:
依提示,本題應先由土地所有人會同地上權人丁公司,會同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如已有位置圖免勘測。
(二)合併後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
1.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2.故本題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決定之。
(三)抵押權之權利範圍:
1.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2.故本題戊銀行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乙與戊銀行協議定之。
相關法條
土登§88Ⅰ Ⅱ Ⅲ 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