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稅法對於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規定為何?(25 分)
擬答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之規定如下:
(一)境內居住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6.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境內居住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地連續滿 6 年)及前項(稅率)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相關法條
所得稅§14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