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法規(三)

三、某直轄市之都市計畫文小用地於辦理土地徵收後,僅開闢簡易球場使用,嗣因少子女化而檢討無設校需求,該市政府是否得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請依相關規定詳述之。(25 分)

擬答

(一)法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第 2 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1.有下列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有下列情形應辦理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二)本題情形:

依上開規定,本題係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 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且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市政府得依規定辦理廢止徵收。

相關法條

土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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