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25 分)

擬答

(一)房屋的定義:

依房屋稅條例,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而所謂建築物,依建築法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房屋稅課徵對象

依同條例,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其中:

1.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三)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

1.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2.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3.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4.房屋為信託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5.欠繳房屋稅之房屋,不得移轉或設典。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相關法條
房§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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