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一)免稅額:
1.遺產稅: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贈與稅: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3.物價指數調整: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二)稅率:
1.遺產稅: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1)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2.贈與稅: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1)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三)未依限申報之罰鍰規定:
1.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2)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3)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2.贈與稅:
(1)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3.納稅義務人違反前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稅率、中華民國106年04月25日已修正
§12-1、13、18、19、22、2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