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0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遺產稅繳清之前,得否就所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例外規定如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而全體繼承人未能共同報繳遺產稅時,如何變通處理,以兼顧部分繼承人之繼承權益及確保政府之稅課收入?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分別敘述之。(25 分)

擬答

(一)遺產稅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二)例外情形: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得辦理移轉登記。

(三)未能共同報繳遺產稅之變通處理: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相關法條
遺贈§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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