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0年 土地稅法規(二)

二、信託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又為課徵地價稅辦理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請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總額之計算: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相關法條

土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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