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贈與妻一棟房屋連同基地,請問贈與移轉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如須課徵時,並請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何?(25 分)
擬答
茲就夫妻贈與時各稅目之課徵規定及納稅義務人說明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
1.課徵規定:
(1)原則應徵收: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得申請不課徵: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故本題納稅義務人為妻,惟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契稅:
1.課徵規定:
不動產之贈與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本題土地部分免徵契稅、房屋部分仍應報繳契稅。
2.納稅義務人: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故本題應由妻申報納稅契稅。
(三)贈與稅:
1.課徵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四)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本題為贈與故不需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相關法條
土稅§5、28、28-2、契稅§2、7、遺贈§6、20、所得稅法§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