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5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相關法條
土稅§5、遺贈§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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