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說明如下:
(一)建物增建:
1.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 (含竣工平面圖) 、執照影本及藍曬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2.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二)建物改建:
1.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變更使用執照 (含竣工平面圖) 、執照影本及藍曬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2.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三)建物滅失:
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四)建物分割:
1.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2.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3.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五)建物合併: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2.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3.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地測§260、288、289、290、291、292、29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