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權利書狀之種類為何?土地權利係共有者,權利書狀如何發給?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權利書狀又如何發給?何種情形下,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登記機關得免發給權利書狀?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權利書狀之種類:
1.土地所有權狀。
2.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共有者,權利書狀如何發給:
1.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2.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三)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權利書狀:
1.若為同一棟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時: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2.若為不同一棟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時:
若為不同一棟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時,則係屬於分別獨立之產權,應分別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四)免發給權利書狀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相關法條
土登§14、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