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四、請問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欲申請複丈時,應由何人提出申請?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受理此複丈申請案件時,應通知何關係人到場?(25 分)

擬答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複丈之申請人:

依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或第 772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情形為占有人。

(二)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三)應通知到場之關係人: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2.所稱關係人,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3.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相關法條
地測§205、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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