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登記實務(二)

二、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其使用管理方法後,依規定辦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又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內容於前揭登記後有所變更時,受理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試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登記方式:

1.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2.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二)變更時,登記機關之登記方式:

1.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

3.前項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相關法條
登§155-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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