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四、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於收件並經審查准予測繪者應如何處理?經審查有何種情形之一者應予通知補正?(25 分)

擬答

(一)審查准予測繪之處理: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二)應通知補正情形: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5.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相關法條
地測§2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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