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區分所有權建物,其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完工且領有使用執照,其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在提出何種證件下,毋須申請建物測量?此證件應記明那些事項?另此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共有部分」如何界定?而此「共有部分」又如何登記?(25 分)
擬答
(一)檢附建物標示圖者,毋須申請建物測量: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建物標示圖應記明事項:
1.建物標示圖,應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2.建物標示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3.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三)「共有部分」界定方式:
1.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2.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四)「共有部分」登記方式: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相關法條
土登§78、7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