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甲擁有一筆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該土地與建物查封登記,但辦理時,發現其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乙,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該土地上之建物,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一)本題登記機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1.尚未登記完畢:
(1)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2)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2.已登記完畢:
(1)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二)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處理方式:
1.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2.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3.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4.前三項之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相關法條
土登§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