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占有乙所有土地之一部分,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在申請登記過程中,依規定應經由何種程序確認其位置與計算面積?因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有異,請分別依規定說明其範圍位置如何測繪。(25 分)
擬答
(一)申請土地複丈: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該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二)測繪方式:
1.普通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測繪方式如下:
(1)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2)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
(3)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線繪明。
(4)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5)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2.區分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平面測繪方式前以論及,垂直範圍測繪方式如下:
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
相關法條
土登§108、地測§231、231-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