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其中土地登記權利人與土地登記義務人所指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登記權利人:
1.意義:
指權利之歸屬者適之,需為在實體法上有權利能力之主體。就登記之進程觀之,指擁有登記請求權之人;就登記之法律效果而言,指因登記結果而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者。
2.舉例:
如買賣登記之買受人、贈與登記之受贈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
(二)登記義務人:
1.意義:
指既存之登記名義人,就登記進程觀之,指因他人之請求具有會同申請義務之人;就登記之效果而言,指因登記而喪失權利或因而附有負擔之人。
2.舉例:
買賣登記之出賣人、贈與登記之贈與人,抵押權登記之抵押人。
相關法條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