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法規(一)

一、某甲為台裔美國人,不具我國國籍,其父某乙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山坡地保育區一筆林業用地,嗣後某乙不幸於民國 106 年初過世。請問:某甲擬繼承取得該筆土地,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又某甲繼承取得該筆土地,可否永世持有?其理由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甲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外國人為護照或居留證。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1)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2)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3)遺產稅繳(免)那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甲不得永世繼承,說明如下:

1.法律規定: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土邊境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移轉並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者,但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2.本題情形:本題某甲不具我國國籍,為外國人,依上開法律規定,得因繼承承受林業用地,唯依前開但書規定應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在甲取得我國國籍前,其權利應受上開規定限制,不得永世持有。

相關法條
土登§34、§119、土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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