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有那些情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其具體罰則為何?(25 分)
擬答
(一)無證職業: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二)無照執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1.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2.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3.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4.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5.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相關法條
地政士§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