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民法之規定,於生命權被不法侵害時,何人有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何人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又請求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各為如何?(20 分)
擬答
生命權被不法侵害時,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已不復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法成立,故民法特設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第三人得主張損害賠償之規定:
(一)生命權被不法侵害時,有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1.支出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支出殯葬費之人: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被害人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1.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胎兒:
胎兒已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關法條
民法§7、19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