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民法概要(一)

一、請依我國民法規定,試論何人係所謂的「無意思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20 分)

擬答

(一)行為能力制度之意義:

行為能力係指權利主體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須以當事人有「健全之意思」為基礎。故行為能力制度旨在保護思慮未臻成熟之人,並保護交易安全。我國民法以行為人之識別能力為基礎,依年齡作為判別雕準,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並就完全行為能力人失去「健全之意思」能力者設立成年監護、輔助宣告制度予以補充。

(二)無行為能力人之樣態:

1.未滿七歲:

依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受監護宣告之人: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三)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方式:

1.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民法 75 條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 15 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以杜絕無行為能力人參與法律交易之可能性。

2.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3.須注意的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縱其宣告原因以消滅,於未為撤銷宣告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成有效之意思表示。

(四)無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13、14、15、75、76、187

This Post Has 2 Comments

  1. 路人

    請問本題下面 相關法條 14-1是否為誤植(民法並無14-1條)

    1. habor

      已修正答案~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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