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
另甲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乙購買 B 屋,於乙尚未移轉 B 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 6 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 B 屋,致 B 屋全毀。試問:
(一)甲、乙間就 A 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 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擬答

(一)該信託契約無效:

1.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2.依上開規定第(4)點,本題信託行為以依法不得受讓原住民保留地之丙為受益人,實屬無效。

(二)依題旨說明如下:

1.乙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丁因過失侵害乙之不動產所有權,依前開規定,丁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得請求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2.乙免給付義務,甲亦免對待給付:

(1)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2)依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3)本題情形,甲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有交付價金之義務,乙有給付標的物之義務,今係爭房屋因第三人丁之原因全毀致給付不能,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故乙免給付(房屋)義務;又甲亦免對待給付(價金),如已為給付部分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相關法條

信託法§5、民法§184、22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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