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民法概要(四)

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 A 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漸淡並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A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A 屋價值 1200 萬元,但尚有貸款 600 萬元。離婚時甲男請求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 600 萬元;乙女則主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臺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買 A 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是屬於「贈與」,無須返還。
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擬答

(一)甲於婚後出資購買並登記在乙名下 A 屋,屬乙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標的: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又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2.題示甲男、乙女婚後未約定登記任何夫妻財產制,故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甲男、乙女離婚,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應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計算夫妻各自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其差額。又甲、乙離婚時除 A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茲有疑義者為,乙可否主張甲出資購買 A 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是屬於「贈與」,係乙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不必列入計算剩餘財產標的?有關夫妻間贈與財產,受贈方究為「婚後有償取得」或「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之問題,學說尚有爭議,約有三說:

(1)婚後無償取得財產說:

認為夫妻間之贈與,本質上仍係贈與行為,如變相否定其原為贈與之本意,顯背離法意。通說及實務採此見解,即認為係婚後無償取得財產,無庸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標的。

(2)婚後有償取得財產說:

認為夫妻間之贈與,應解為係夫妻一方為感謝他方所為之「家事勞動對價」,本質上屬受領配偶一方「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標的。

3)推定為婚後有償財產說:

原則推定為為婚後有償財產,惟如受贈之一方能提出反證,證明受贈與時夫妻已合意排除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標的,則屬婚後無償取得財產。

(二)結論:

依實務見解,夫妻間贈與財產,係受贈方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不必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標的。故甲於婚後出資購買並登記在乙名下之 A 屋,屬乙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標的,故甲不得請求返還購買 A 屋所出資之 600 萬元。

相關法條
民法§100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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