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分述審查結果,其審查完畢後「登簿」、「補正」與「駁回」之相關規定?
擬答
(一)登簿:
1.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2.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補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3.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4.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
(三)駁回: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1.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依法不應登記。
3.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4.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而依述第3第3.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相關法條
土登§56、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