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另,申請土地登記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其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應提出何種身分證明文件?
擬答
(一)土地登記應備文件: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述第4.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二)意思認諾: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三)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4.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
土登§34、40